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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小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敬静,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姚小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小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姚小弟已自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