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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64年5月23日生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文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双、代理检察员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文登市香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与309国道交叉路口左拐时,轿车右后端与王某驾驶的沿香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经检验,被告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文登市香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与309国道交叉路口左拐时,轿车右后端与王某驾驶的沿香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经检验,被告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及车辆受损情况。2、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持有的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下午,他和徐某、李某三人一起在石岛一饭店喝酒、吃饭后,徐某驾驶着他的轿车拉着他回老家。当行至与309国道交叉路口左拐时,轿车右后端与王某驾驶的沿香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他驾车由文登到高岛,沿香山南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时,前方南北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他停在路口北侧等候信号灯。信号灯变为绿灯时,他起步向南行,这时有辆轿车由南向北左拐向西行驶。他的车右前侧与轿车右后侧相碰撞,两车有损。发生事故后,他打电话报警了。轿车上三人均喝酒了。6、被告人徐某供述证实,2013年9月23日下午,他和尹某、李某三人一起在石岛一饭店喝酒、吃饭后,他驾驶轿车拉着另二人到海阳。当行至与309国道交叉路口左拐时,轿车右后端与王某驾驶的沿香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鲁K×××××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发生事故后,客车驾驶员打电话报警了。7、文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检查笔录、检查光盘等证据证实,酒精检验的过程及被告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8、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认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健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