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