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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被告马某,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