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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桂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银西国,系花园分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桂琼,女,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