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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孟献程与朱法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程,朱法长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孟献程。被告:朱法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程与被告朱法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齐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