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孝东、王爱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91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孝东。被执行人:王爱珍。被执行人:张慧海。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孝东、王爱珍、张慧海、王静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