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燕汉与江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汉,江厚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林燕汉,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江厚生,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燕汉诉被告江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汉因在起诉状中将被告汪厚生误写为江厚生,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状中将被告汪厚生误写为江厚生,导致被告主体错误,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汤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