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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东胜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胜,武穴市天平液化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胜,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国家干部。被执行人:武穴市天平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刘松友,男,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胜申请执行武穴市天平液化气站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东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7)武余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