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与张柳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8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安街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杨,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群,女,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聂广俊,女,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张柳安,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作出京丰卫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柳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张柳安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张柳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作出的京丰卫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作出的京丰卫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长  崔秀春审判员  陈 岱审判员  阎雪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