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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3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3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魏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春,男,1981年4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滨河路2号科委办公室楼402室-25。法定代表人苏晓光,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239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