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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御食斋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4-2),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向乐村7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章,局长。委托代理人蒲卫平,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御食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91319-2),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涂家坝社。法定代表人陈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组织机构代码74531268-2),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负责人汤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女,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92362-4),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一层B1-53号。负责人李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复函一案,于2013年11月20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日予以受理。2013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11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夏袁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