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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督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惠洁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督字第00117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3418-6)。负责人张华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佩(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周寅辉(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惠洁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