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朱某,北京铁路局石家庄供电段职工。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员 韩丽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