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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鹏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鹏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鹏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古亭山开发区春苑小区独户商住F17号。法定代表人阳耀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磊,广西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晓青,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原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2012)筑小法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晓青所有的贵ATU1**车一辆,现因被执行刘晓青已履行了生效的(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晓青所有的贵ATU1**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闻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