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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丽英与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英,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赵丽英,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星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22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威,男,1964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延涛,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英与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丽英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英撤回对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二元,由原告赵丽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