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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鲜诉朱大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鲜,朱大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鲜,男,汉族,生于2006年4月6日,住四川省达县。法定代理人张成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朱大香,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1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鲜诉被告朱大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鲜的法定代理人张成国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鲜的法定代理人张成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鲜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