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伟,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胡朝伟。被执行人蒋超。申请执行人胡朝伟与被执行人蒋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朝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超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胡朝伟尚未受偿2318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蒋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胡朝伟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