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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伟,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胡朝伟。被执行人蒋超。申请执行人胡朝伟与被执行人蒋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朝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超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胡朝伟尚未受偿2318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蒋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胡朝伟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