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广明、赵国德、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寇广明。被执行人赵国德。被子行人周国军。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广明、赵国德、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曹 义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