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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广明、赵国德、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寇广明。被执行人赵国德。被子行人周国军。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广明、赵国德、周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曹 义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