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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尚国清与夏增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国清,夏增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98号原告尚国清。被告夏增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国清诉被告夏增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国清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冀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