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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执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陈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郭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408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被执行人郭有余。陈立与郭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南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郭有余欠陈立借款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贵香执行员  戴小娟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潘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