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安丽伟与范路瑶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行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安某某,男。被告范某某,女。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芳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领取结婚证,3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0800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古怪,在共同生活中花钱十分随便,稍有不顺就摔家具,摔手机,将饭泼在地上,严重时不管手里拿什么东西,就向原告砸。鉴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感到和被告一起生活有一种危险感,无法共同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彩礼20800元。被告范某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进行结婚登记,3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原告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稍不顺心就摔东西,不让原告到屋里睡觉。因此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因被告拿不出户口本未能协议离婚。在石家庄租住的房子,被告将家里东西都摔了,2013年11月初,原告将被告送回范家佐爷爷处。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为证。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从小被范家佐范二军夫妻收养,后范二军妻子病逝,范二军再婚,后妻子又病逝,范二军又再婚。被告现在保定市其姐姐王燕家和亲生父母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原告所述,被告身世坎坷,既然已经结婚,作为丈夫,原告应当多关心、包容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互谅互让,遇事及时协商沟通,互相真诚对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