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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健、马桂芬、刘萍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柳文喜、柳强、丁淑华民间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马桂芬,刘萍,通辽市兴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德旺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强,柳文喜,丁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51岁,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马桂芬,女,4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萍,女,45岁,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法定代表人柳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市德旺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法定代表人丁淑华,经理。被执行人柳强,男,31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柳文喜,男,5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丁淑华,女,5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健、刘萍、马桂芬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德旺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强、柳文喜、丁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际大通道以东、煤炭二中以南、面积42666.6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通直属国用(2012)第TK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