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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呼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官某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树军独任审理。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某某诉称:我们2011年1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2011年11月3日生。在我怀孕期间被告就将我赶出家,我一直在娘家居住,孩子两个多月的时候就开始经常打我,我们没有共同财产,结婚时的彩礼钱买东西、过日子、生孩子都花没了。我们没有外债,因为孩子出生时张海永办置接钱了,不需要再借钱,家里的摩托车是他爸买的,租房子钱是张某某挣的钱,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解决的我不知道。现在我要求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我每月拿400.00元抚养费。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是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生育男孩张某,2011年11月3日生,结婚时过彩礼12万元。我俩吵架的原因是我爸生病原告不同意拿钱,生孩子后她就回娘家住了,我去接也接不回来。后来孩子有病,我开车出事赔钱她也不给我拿钱。家里有存款10万元在官某某手里存着,债务有欠我骑摩托车肇事欠伤者张书东3万元。呼兰区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我4,000.00元,现在没有交付。在呼兰中医院对面租房借张晓国2,000.00元,借吴永亮3,000.00元。我买我爸摩托车欠洪涛3,000.00元。我同意离婚,同意原告每月给400.00元抚养费,要求存款10万元中分得5万元,摩托车归原告,债务一人一半。原告官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官某某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张某某将原告官某某打伤。证据四、医疗费收据、医疗手册、CT报告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将官忠民打伤。以上证据经被告张某某质证,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原告的伤不是其所为,对证据四认为官忠民受伤是其打被告时碰的。被告张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呼兰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张某某与张书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书东受伤,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事实。证据二、呼兰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被处罚4,000.00元罚款的事实。证据三、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关永亮借款3,000.00元,用于在呼兰镇租房的事实。证据四、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某买其父新大洲牌摩托车欠洪涛3,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五、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某欠郭大龙1,00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原告官某某质证,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认为摩托车是张某某爸爸买的,对证据五认为此事实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告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2011年11月3日生,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中现有财产新大洲牌摩托车一台,所负债务欠吴永亮3,000.00元,用于在呼兰镇租房;欠洪涛3,000.00元,用于购买新大洲牌摩托车。原告官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张某某主张有存款10万元,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张某某主张欠郭大龙1,000.00元,原告官某某予以否认,被告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主张发生交通事故,将张书东致伤,承担全部责任,应予赔偿及行政处罚一事,因该事件处于尚未结束阶段,待有结果后可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2011年11月3日生,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官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自2014年4月起执行,于每月30日前给付,至张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三、家庭现有财产新大洲牌摩托车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欠洪涛3,0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欠吴永亮3,0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谷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