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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夕华与徐培培、徐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夕华,徐培培,徐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陈夕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培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加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夕华诉被告徐加强、徐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夕华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夕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汪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