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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瓦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郑叶与巩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叶,巩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郑叶。被告巩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叶诉被告巩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叶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