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号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奋进乡一间村后楼屯。法定代表人孙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超,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00元减半收取为989.00元,由原告长春依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孟凡信人民陪审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