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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田志彪与彭图香、左红玉、田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志彪,彭图香,左红玉,田志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彪,男,1969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系左红玉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图香,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原审被告左红玉,女,79岁,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原审被告田志萍,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系左红玉之女。上诉人田志彪因与被上诉人彭图香、原审被告左红玉、田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志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志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志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田志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美蓉审判员  张安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