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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锋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锋,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光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全锋,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男,现年30岁许。原告王全锋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祖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全锋诉称,我与被告刘伟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刘伟提出向我借现金10000元,我就按其要求将现金10000元借给他,其向我出具借条1份,后我多次找其讨要借款,其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只好具状起诉,诉求:判决被告刘伟偿付欠我现金款10000元。被告刘伟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经原告朋友胡健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其时被告经营餐饮业并从事部分工程建筑施工。后被告向原告要求借现金10000元,原告应允。2013年4月在光山县城二环路海峡旅行社内,原告将现金10000元借给被告,因被告称很快偿付此笔借款,原告未要求被告即时出具借条,由于被告短期内未偿付借款,按照原告的要求,2013年9月18日,被告至原告单位办公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到王全锋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旦以前还清,刘伟,2013.9.18”。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至被告家庭索要借款无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而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求被告偿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抗辩权的自动放弃,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全锋偿付借款1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讼星城据路南机5580515445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