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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玉仙与丁正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仙,丁正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罗玉仙,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正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罗玉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仙于2014年3月13日以双方矛盾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仙以双方矛盾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韦 鹏审判员 陈克清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魏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