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玉仙与丁正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仙,丁正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罗玉仙,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正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罗玉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仙于2014年3月13日以双方矛盾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仙以双方矛盾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韦 鹏审判员 陈克清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魏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