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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陶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陶玉婷。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陶玉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陶玉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军借款人民币1万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根椐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江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