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虞娟与邢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娟,邢峥,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虞娟,女,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桂义,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峥(曾用名邢崢),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邢军,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娟与被告邢峥、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5元,由原告虞娟负担。审 判 长 高玉峰审 判 员 郑 莹审 判 员 赵树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