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北军与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北军,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小字第25号原告陈北军,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陈飞霞,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王雯,女,1977年2月生,住吉安县。被告刘晓莉,女,1977年2月生,住吉安县。被告李厚枚,男,1976年11月生,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北军诉被告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8日,原告陈北军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北军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北军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