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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北军与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北军,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小字第25号原告陈北军,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陈飞霞,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王雯,女,1977年2月生,住吉安县。被告刘晓莉,女,1977年2月生,住吉安县。被告李厚枚,男,1976年11月生,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北军诉被告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8日,原告陈北军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霞、王雯、刘晓莉、李厚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北军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北军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