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邱永光申请执行内江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光,内江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光,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内江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邱永光申请执行内江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永光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江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补偿款69618.30元及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合计70818.30元及利息,执行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