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执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峰,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执字第0190号申请执行人严峰,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严峰与被执行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扬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严峰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扬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星审判员 方恒荣审判员 钱 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汪进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