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杨忠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景委托代理人程兵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宏委托代理人范尚枫委托代理人肖泳书原审被告杨忠孝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上诉人汨罗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俊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