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非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文河、吕秀连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文河,吕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文河,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吕秀连,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河、吕秀连在银行没有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