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1310号陈国辉诉曾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曾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陈国辉,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荣华,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曾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国辉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