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上诉人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于2014年4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