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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李其淞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区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淞。委托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区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杨。上诉人李其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其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锡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区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其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其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其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李其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赵永桥代理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