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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如皋市博爱医院与余永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博爱医院,余永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陈银忠。委托代理人张叶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永胜。上诉人如皋市博爱医院与被上诉人余永胜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如皋市博爱医院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