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李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俊霞银行存款3,41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