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41281198610202510。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2011105662。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