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XX与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及郑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孙XX。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XX。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铁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08年12月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XX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XXX镇东街粮食组76栋、77栋房照号为XXXX、XXXX面积分别为:230.30平方米、67.1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上述两处房屋被执行人使用管理。未经法院允许不准私自买卖、抵押、抵债、租赁和私自处分等。同时不准办理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如需变卖、租赁本院查���的上述房屋财产,须经本院同意方可,但必须将变卖、租赁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价款交到法院,如被执行人和管理使用人等擅自变卖、租赁、处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或他人购买上述法院查封的房屋财产,本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