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三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金利源鸭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龙兴油棉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县金利源鸭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龙兴油棉有限公司,邹平科赛勒板业有限公司,秦丙涛,孙春苗,孙现峰,张迎春,张杰,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金利源鸭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丙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邹平龙兴油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现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平科赛勒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丙涛。被执行人孙春苗。被执行人孙现峰。被执行人张迎春。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张俊,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金利源鸭业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龙兴油棉有限公司、邹平科赛勒板业有限公司、秦丙涛、孙春苗、孙现峰、张迎春、张杰、张俊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0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