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夏贵银与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贵银,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夏贵银,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贵银诉被告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贵银在审理过程中以需要申请仲裁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贵银的撤诉行为,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贵银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兴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夏贵银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