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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郝XX与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阚XX,董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郝XX,女,193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阚XX,女,57岁,汉族。被告阚XX,男,55岁,汉族。被告阚XX,男,52岁,汉族。被告阚XX,男,48岁,汉族。被告董XX,女,45岁,汉族。原告郝XX与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