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郝XX与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阚XX,董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郝XX,女,193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阚XX,女,57岁,汉族。被告阚XX,男,55岁,汉族。被告阚XX,男,52岁,汉族。被告阚XX,男,48岁,汉族。被告董XX,女,45岁,汉族。原告郝XX与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