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梁奕权等123名起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民委员会、梁兆能、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名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名村民。(具体名单详见附页)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龙慧珠,均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奕权等123名起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民委员会(下称:“桐井村委会”)、梁兆能、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沙示范园公司”)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在一审起诉称:我们123名原告是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民委员会岭美一队村民小组村民。2011年8月,村民小组召开第一次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要征收本村民小组位于大金山、老虎坑、蛇山(均为土名)地段共110.24亩土地的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结果是所有村民不同意本次征地条件,不同意签署征地同意书。2013年1月1日晚,村民小组再召开第二次商讨有关征地问题的村民户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通过了暂缓签订征地合同的决议。但梁兆能作为村民小组长在未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12日擅自与江沙示范园公司签订一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江沙示范园公司征收上述土地,江沙示范园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51252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资格成为集体土地的征收方。而江沙示范园公司并不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的资格。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江沙示范园公司在回答法官提问时亦表示,“江沙示范园公司没有代表政府征地,征地补偿是江沙示范园公司的义务,与政府无关。江沙示范园公司作为用地方,是作为征地方与岭美一队村民小组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见江沙示范园公司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案涉及的征地行为因江沙示范园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而无效。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土地征收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而桐井村委会、江沙示范园公司及梁兆能在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1.签订的征地合同前没有经过法定程序;2.签订征地合同前并没有取得村民会议的讨论通过。是典型的“未批先用”、“先斩后奏”的违反法律程序征收土地的行为,应确认为征地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起诉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认为江沙示范园公司不具备征地的法定主体资格,桐井村委会和梁兆能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与江沙示范园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众起诉人与本案征收土地及补偿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桐井村委会、江沙示范园公司和梁兆能与岭美一队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由桐井村委会、江沙示范园公司和梁兆能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的起诉是涉及土地的征收问题,而土地的征收是否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起诉要求处理的争议,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起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相关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名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村民委员会岭美一队村民小组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上诉提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确认《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本院审理认为: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的起诉是涉及土地的征收问题,而土地的征收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苑芳(附页)梁奕权、梁锦洪、梁剑华等123名起诉人名单如下:序号姓名性别1梁荣根男2陆平叶女3梁剑华男4梁奕聪男5梁成求男6郑兴良女7陈惠燕女8梁健文男9李响勤男10梁燕平女11薛健英女12黄月娥女13梁惠梅女14胡彩霞女15梁银英女16欧二妹女17梁杏爱女18梁兴其男19冯宝玲女20梁彩眉女序号姓名性别21黄静敏女22罗婉媚女23梁汝林男24梁炳壮男25梁加祥男26周月容女27梁钊江男28黄兆伦男29梁国基男30梁荣海男31梁广卫男32伍宝仪女33梁淑文女34宋世伟男35谢永珍女36梁锦坤男37陈淑梅女38黄家璋男39梁荣秋男40梁福明男序号姓名性别41梁锦洪男42梁美嫦女43梁荣宗男44梁玲心女45梁建晖男46梁燕芳女47蔡少尔女48黄家康男49陶美珍女50梁瑞华女51黄满兰女52梁凤转女53薛丽结女54冯艳娟女55梁炳光男56黎仲宜女57李润平女58梁少群女59梁永超男60梁小玲女序号姓名性别61梁健邦男62黎燕芸女63梁耀富男64梁丽贞女65梁永林男66陆艳琼女67陈杏英女68梁耀林男69梁锦伟男70梁兴如男71梁剑荣男72冯佩连女73梁翠华女74梁广立男75梁钊明男76周惠容女77肖妙容女78梁宝平女79林转定女80周仲好女序号姓名性别81梁庆才男82李宝珍女83梁广润男84陈美莲女85梁雄球男86黎翠琼女87梁凤维女88李沃南男89周爱琴女90梁耀强男91梁兴盛男92梁振晖男93梁柏亮男94梁惠英女95梁立邦男96梁文晖男97文梦莹女98梁永煊男99梁景强男100梁奕权男序号姓名性别101胡幸欢女102梁健富男103梁炳相男104吴晓冰女105梁炳旋男106李炎妹女107梁淑明女108梁世荣男109李玉四女110冯翠玲女111温雪梅女112梁嘉标男113黎顺好女114雷金兰女115吴秀娟女116梁剑华女117吴清娴女118梁美凤女119黄兆岳男120梁健伟男121梁毅明男122梁广伟男123梁炳生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