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艳诉被告王颖春、沈阳鑫邦公司、中国人保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表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存在笔误,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均更正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审 判 长 李晓利人民陪审员 李玉花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