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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艳诉被告王颖春、沈阳鑫邦公司、中国人保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公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表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存在笔误,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均更正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审 判 长  李晓利人民陪审员  李玉花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