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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推脱不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的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江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