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鲍会贤与周文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会贤,周文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075号原告鲍会贤,女,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学,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会贤诉被告周文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会贤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会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会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鲍会贤负担,其已预交10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